联合国机构与委内瑞拉深化合作 加强保护弱势群体
可见,经济发展不仅对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也直接成为重要的改革推手。
《决定》要求加强监督体系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即做到职权法定,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并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因此,《决定》要求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许可、处罚、强制、征收、收费、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即划清公共权力与市场主体的边界和范围,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十八届三中全会已要求,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为保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此外,《决定》还要求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这些都对完善政府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应当看到,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具有良好的先决条件。
严禁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如何在体制和机制上确保司法廉洁,一直是司法改革的关键。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比,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二是完善审级制度,明确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
当前,要结合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进的司法责任制、司法公开、监督留痕等改革举措,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个案的电话记录、转递材料、口头指示等信息的提取、封存、举报和公开制度,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公正是权威的基础,权威是公正的保障。
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有的地方仍然以物质条件所限、案件保密、家丑不可外扬等理由拒绝公开,导致司法公开效果大打折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地方法院人财物实行省级统管的进一步深化。二是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法官法颁布19年来,未能制定法官单独的工资制度,而是一直将法官按照公务员管理。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所有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也应当在法庭上实现和完成,所有的裁判结果都应当是法庭调查和庭审辩论后形成的、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必然结果。建立严格的办案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社会各界对司法人员提出的一致要求。二是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制度。2013年,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数在近几年连续下降的情况下,又比2012年下降5%,上诉率则高达72.7%。
三是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较为宽松,也缺少严格的职前培训制度,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
《决定》紧紧抓住这些突出问题,指出了确保司法廉洁的具体路径。一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对风俗民情、市井生活有着更直观的感受,可以弥补专业性的不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走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三是构建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关系。由于过去在管理上未能严格界定司法机关内部各种权力的不同属性,导致管理与服务的界限不明、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清、法官与行政管理人员的身份混同,最终导致法官数量不少,但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人员不足,工作效率不高。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立案公开制度,同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构建文明、有序、规范的立案工作机制。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纠纷处理,可以起到消除对立、缓和矛盾、化解纠纷、普及法律、弘扬道德的积极作用,便于群众走进司法、参与司法、信赖司法、守护司法。四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是实现法官专业知识、司法经验和职业品德三结合的最佳途径,也与我国四级法院的功能定位相适应。严禁向当事人或律师泄露或为其打探案情。
二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改革申诉制度。人民法院和法官要主动承担普法责任,充分利用公开庭审、裁判文书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以案释法,教育民众,推动全民守法。
行政机关对待行政诉讼的态度一直是法治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尺。一份说理的裁判文书,可以客观承载当事人双方持有的证据和理由,可以全面反映法官裁量的依据和智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当事人上诉、申诉的想法和念头。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法治体系的概念,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具有内在联系、互相影响、彼此制约的法治体系正在形成。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不是独立的法院,在工作方式上也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巡回审判。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在防止内部人员干预案件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司法保障机制等事关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可以简要梳理为以下八个方面。执行裁决权是一种判断权和裁量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
一是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当前,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得到社会高度认同,适用空间较小,解纷队伍素质不高。
《决定》提出要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因为一审距离案件争议的事实更近,便于及时查明事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媒体也要尊重司法规律,特别是对未决案件的报道一定要恪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共同维护司法权威,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决定》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实行终身禁业原则。
八、主体性问题:打造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法官素质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但从实践来看,一些涉及地方利益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企业破产等案件,普遍存在立案难、胜诉难和执行难,由此引发的申诉上访也占较大比例。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既可以让行政机关直接面对群众、及时化解纠纷,又能够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为了确保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纯洁性,《决定》提出了违法违纪并被开除的司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终身禁业的原则,表明了对司法领域腐败零容忍以及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决心。